Article 22
In force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动车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电动车销售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销售电动车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投诉举报不依法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电动车通行管理职责,不依法查处电动车违法通行行为的;
(四)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动车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动车不予登记的;
(五)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