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公园、广场管理秩序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游泳、垂钓、轮滑、踢球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在非指定区域烧烤的,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条第九项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Local Regulations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