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指导、督促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

学校、幼儿园、养老和儿童福利机构、医院、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大型商业中心、工业园区、机场、车站、公交、地铁、铁路沿线、港口码头、出入境口岸、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监管场所等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的管理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配备安防人员和设施设备,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