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预防和惩治长效机制,依法做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依法惩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行业领域突出问题开展排查整治,健全落实市场准入、备案管理、重点监控、社会监督等制度,发现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线索的,及时移交有关机关。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