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应当履行本辖区内平安建设职责,组织开展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基层平安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或者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及时处理辖区内群众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安全隐患。需要多部门协同解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商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等进行处理,必要时可以报县级人民政府确定责任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