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当设立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构(以下简称统筹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本辖区内的平安建设工作。统筹协调机构可以根据平安建设工作需要,设立若干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的专项组,统筹做好平安建设重点工作。
统筹协调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平安建设的决策部署和党委政府的工作要求;
(二)组织、指导实施平安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三)掌握平安建设动态,定期分析平安建设形势,总结和推广平安建设经验;
(四)研究拟订本辖区内有关平安建设的政策、措施;
(五)组织平安建设工作、协调解决平安建设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六)组织开展平安建设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督导考核、表彰奖励等工作;
(七)处理协调平安建设其他工作。
统筹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机构日常工作,具体工作职责由统筹协调机构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