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非法转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转让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四十以下的罚款;

(三)非法转让耕地以外的农用地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四)非法转让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