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农村村民进城落户后的原宅基地,允许依法保留或者自愿有偿退出。经批准异地建住宅的,应当将原宅基地交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

农村闲置宅基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用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用途。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