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临时使用耕地、市辖区内土地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其他土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用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因建设周期较长、工程建设难度较大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