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城镇低效用地调查,制定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计划。
鼓励多种方式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除法律法规以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明确规定或者约定应当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外,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主、联营、入股、转让等方式对其使用的土地进行改造开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开发意愿但没有开发能力的,可以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进行招标、拍卖和挂牌,并给予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合理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