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本省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信息登记制度。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本省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登记管理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供信息登记服务不得收取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水利、采砂管理、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应当组织、督促本行业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信息登记。

新增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当自获得所有权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互联网或者现场等方式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供登记信息。

现有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未进行信息登记的,所有人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前款规定提供登记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