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相应的协调机制。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水利、采砂管理、自然资源、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相关防治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