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6
In force受委托参加科学技术计划项目评审、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等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记入科研诚信档案,在该行为被记入科研诚信档案后一定期限内,有关部门不得委托其从事评审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二)提出虚假意见或者在学术评审中存在利益关系,影响客观、公正评审工作,造成后果;
(三)违反评审规定、泄露评审信息,造成不良影响;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