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管理监督,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