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Chapter 5 科学技术人员Article 45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坚持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实行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对基础研究等方面人才评价周期可以适当延长。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将科学技术人员承担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活动的实绩,作为专业技术考核评价和职称、职务评聘的重要条件。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Article 4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