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1
In force《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实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一)涉及本地区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重点单位的;
(二)涉及单位、场所、人员数量众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涉及城市公用事业的;
(四)其他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情形。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