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1

In force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体系,推动消防安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实行消防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有下列行为的,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公众聚集场所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作出虚假消防安全承诺,且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二)拒不执行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决定,经催告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执行的;

(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

(四)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伪造或者出具严重虚假、失实文件的;

(五)注册消防工程师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情节严重的;

(六)严重扰乱火灾现场秩序、影响灭火救援的;

(七)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八)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消防严重失信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