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根据需要配套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域、建设集中充电设施。

新建、改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推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提高消防安全防范意识,避免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住宅的电梯和户内。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在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