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消防救援队,并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装备和相关设施。

下列未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的地方,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

(一)建成区面积超过五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五万以上的镇;

(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

(三)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

(四)省级以上的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沿海、沿江、沿大型湖泊以及其他水上消防任务较重的地区应当建立水上消防队(站)。

森林防灭火任务较重的地区应当建立森林专职消防队(站);一、二级火险县级单位应当根据需要,依托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或者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建立森林火灾扑救专业队。建设省级森林灭火机动力量,参与重大森林火灾扑救。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