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繁殖、经营危险犬只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自行处理,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个人处每只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每只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理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
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危险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或者在一般管理区内饲养危险犬只未实行圈养、拴养,或者在一般管理区内违法携带危险犬只外出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一般管理区内饲养危险犬只未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或者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