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