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布虚假或者违法的求职、招聘信息;

(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三)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或者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四)介绍法律、法规禁止招用的人员就业;

(五)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六)扣押求职者的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或者向求职者收取押金;

(七)非法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买卖、提供、公开求职者个人信息;

(八)泄露、违法使用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用人单位商业秘密;

(九)采取欺诈、暴力、胁迫、诱导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人力资源服务活动;

(十)以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