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事项格式文本、备案材料、备案方式、办理时限等应当在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和政务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告知。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备案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向社会公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求出具书面回执的,应当出具书面回执。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