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根据本级政府确定的就业创业和人才工作目标任务,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二)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

(三)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见习和创业开业指导;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并为用人单位用工需求提供对接服务;

(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提供前款第七项服务时,应当采取措施促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便民利民,不得拒收符合存放政策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对接收的档案应当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