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在青狮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驶入、停靠与水质监测和保护、防汛、抢险救灾或者水利工程管理无关的船舶、快艇、橡皮艇、冲锋舟、排筏等水上交通运输工具;
(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捕捞;
(三)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使用放网或者建造渔床、“迷魂阵”等切断鱼、虾、蟹洄游通道的方式进行捕捞;
(四)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擅自使用灯光诱捕、拖网等方法进行捕捞;
(五)在水库消落区种植农作物;
(六)在水库消落区驶入车辆、烧烤、野炊、露营。
Local Regulations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