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气瓶的充装、检验和瓶装气体的销售、储存、运输、使用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规范的气瓶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仅在灭火时承受瞬时压力的消防灭火气瓶,以及手提式干粉型灭火用气瓶,水基式灭火用气瓶,钎焊结构气瓶,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民用机场专用设施使用的气瓶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