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和协调工作机制,研究解决遗址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协调和监督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管理利用工作,指导建立健全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登记、定期巡查、安全管理、规范利用等工作制度。

党史方志、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城市管理、档案、壮乡英雄文化园管理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