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有第一项损毁红色文化遗址、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有第七项在红色文化遗址本体及其附属设施上张贴广告、第八项拆除保护标志及其他保护设施行为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