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Article 2In force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9, 2022Article 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