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和综合执法、物业管理等部门参加。

联席会议主要协调下列事项:

(一)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物业服务人在履行退出程序以及交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物业服务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以及物业纠纷;

(四)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衔接和配合;

(五)需要协调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3,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