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物业服务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二)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答复业主提出的询问,接受业主监督,化解物业服务纠纷,改进和完善服务;
(三)定期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等情况;
(四)制定物业服务区域应急管理预案,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公共卫生、文明创建、志愿服务等活动;
(五)依法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加强对物业服务区域安全巡查,发现有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施排除隐患,同时向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六)对违反有关治安、规划、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劝阻、制止,同时向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七)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报告;
(八)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做好社区管理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3,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