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建设单位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将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用房面积、位置及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相关清单等资料报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销售时将上述资料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材料推送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Local Regulations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3,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