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灯光诱捕、抬网、地笼网、底拖网、拦河网、迷魂阵、水下射鱼枪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或者渔具进行捕捞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擅自搭建钓鱼平台、钓鱼棚进行垂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