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保护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工作,并具体负责省级、市级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区(市)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县级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旅游、综合执法、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园林和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