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市、区(市)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初选名单形成后一年内,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论证,提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建议名录,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认定公布。其中,市级历史建筑由市人民政府认定公布;县级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由区(市)人民政府认定公布。

本条例施行前,经省人民政府批复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传统风貌建筑应当纳入传统风貌建筑名录一并公布,但已灭失或者已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除外。

省级历史建筑的申报与认定,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