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条例/Chapter 2 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认定Article 10In force具有一定建成历史,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未认定为历史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传统风貌建筑:(一)反映地域文化和民俗传统,能够体现地方特色;(二)建筑样式和施工工艺等具有特色或者研究价值;(三)体现传统格局,具有一定空间特色。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Article 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