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激励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结合实际,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对在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且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责。
Local Regulations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3,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