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权力事项外,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权力事项,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有关部门应当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对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未履行承诺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函告许可机关依法撤销决定,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有关情况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3,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