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华侨权益保护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华侨权益保护重大问题,并将华侨权益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侨务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华侨权益保护工作的统一管理、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组织开展华侨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活动;教育、科学技术、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外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华侨权益保护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