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华侨捐赠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受赠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或者其指定的代理人通报。

华侨对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留名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公共利益。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捐赠用途或者更改工程项目命名。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