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在本省引种备案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不宜推广种植的,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并禁止销售:
(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的;
(二)种性严重退化或者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
(三)与标准样品不符的;
(四)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备案的;
(五)被原品种审定机构撤销审定的;
(六)其他依法不宜推广种植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