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热用户按照下列规定对供热设施进行管理维护:

(一)热源单位维护、管理范围为热源厂区规划红线外1米以内的供热设施;

(二)供热单位维护、管理范围为热源单位厂区规划红线外1米处至住宅热用户用热建筑入户阀门处(含阀门);非住宅热用户至整体建筑红线处;

(三)住宅热用户自用供热设施、非住宅热用户整体建筑红线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维护、管理,也可委托供热单位有偿代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负责对其投资运营管理的供热设施,按照相关规定及技术标准定期检查、维修及维护保养,确保采暖供热期内设备完好。

Local Regulations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