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山体保护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罚款:
(一)邻近山体新建建筑物退让山体保护边界线距离小于20米;
(二)在一级保护山体内,从事建设市政、交通、农业、体育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村民建住宅以外的其他与山体保护无关的建设行为;
(三)在二级保护山体内建设商品住宅。
Local Regulations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