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统筹推进产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

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产生的废水纳入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废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明确纳管废水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要求,明确生产企业和运营单位双方的污染治理责任。废水进入集中处理设施处理超过纳管废水排放浓度限值的,应当进行预处理。

禁止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