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可能影响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或者服务质量行为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新建、改建、扩建车站、机场、港口、公路、铁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水利工程、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

(三)铺设电力线路、电气管道、燃气管道、输油管道、供水管道、排水管(沟);

(四)其他可能影响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或者服务质量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