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侵占、哄抢、破坏、盗窃信息基础设施;
(二)侵入、非法控制信息基础设施,非法获取信息基础设施数据;
(三)接入信息基础设施盗取用电;
(四)擅自拆除、迁移信息基础设施;
(五)出售、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天线、光(电)缆、变压器等信息基础设施的设备;
(六)在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烧荒、爆破等;
(七)在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挖沙、取土、堆土、钻探、挖沟,设置化粪池、牲畜圈、沼气池,种植植物、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倾倒废弃物等;
(八)在信息基础设施上擅自搭挂电力管线以及其他附着物;
(九)挪动、损坏或者涂改警示标识;
(十)其他危害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