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为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使用区域内地下通信管道、配线管网、通信机房等设施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限制用户自由选择信息服务业务和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权利。

除配合建设、运行和维护产生的必要成本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基站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过程中收取进场费、接入费、协调费、分摊费等费用,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