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生态建设,优化调整生态用地布局,推动实施重大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统筹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和流域综合治理;建立生态保护补偿、碳汇交易、公益林补偿等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推动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统筹协调机制,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补偿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环境质量预报预警制度,加强对乡村土壤污染的监测、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开展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提高自然灾害防御能力;开展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统筹加强河湖、湿地、天然林保护和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科学推进岩溶地区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林长制。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