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加强农业重大技术协同推广应用,建立健全以公益性服务机构为主体、多种成分共同参与、相互补充的现代农技服务体系。鼓励支持企业、涉农院校、科研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开展农技推广服务,允许农技人员通过进入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提供技术增值服务合理取酬。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农业龙头企业、供销合作社、农业服务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开展烘干收储、冷链物流、农资供应、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统防统治等农业生产性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乡村快递服务站点建设和运行服务的扶持力度,建设联结城乡、便捷高效、服务优质、安全绿色的农村快递物流服务体系;统筹农产品生产地、集散地、加工地、销售地市场建设,支持在农产品产地等建设综合加工配送中心,配套建设分级、包装等农产品商品化处理设施,完善农产品分级、加工、包装和营销物流体系,推动黔货出山。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