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明确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同的管制目标和管制强度,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强化土地流转用途监管,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和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保护区,建设高标准农田,推进粮食生产标准化基地建设,加大对机耕路、农田水利、林区作业道路等设施建设和管理维护的投入。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闲置、荒芜耕地集中整治力度,结合实际出台闲置、荒芜耕地复耕扶持政策,探索建立闲置、荒芜耕地复耕激励机制,对利用闲置、荒芜耕地发展粮食生产的经营者在农业相关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